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5276|回复: 0

曲靖三男子里应外合组织驾考作弊,获利2万余元!

[复制链接]

185

主题

9

回帖

1190

积分

店小二

积分
1190
发表于 2020-12-31 23:39: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摘要陆良三名男子收取学员人民币22000元,在理论考试过程中,利用驾校工作人员和考场监考员身份帮助学员答题。目前,三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8a868e4ef9dabfc1d17a59f61a0f395.jpg




1、被告人保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为陆良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未受过刑事处罚。
2、被告人殷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为陆良县某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未受过刑事处罚。
3、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为陆良县某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未受过刑事处罚。
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保某某和殷某某被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54cc564aa105a47ec67731a6bc3f2fb1.jpg

▲图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理论考试过程中,学员张某某、毕某某、刘某某为顺利通过考试,先后送给被告人保某某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保某某将三名学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考试时间等相关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被告人殷某某,被告人殷某某又将该三名学员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杨某某。在三名学员考试时,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考场监考员身份帮助三名学员答题,后三名学员成绩均为合格。被告人保某某、殷某某、杨某某将上述学员给予的人民币22000元进行了利益分成。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保某某、殷某某、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


被告人保某某、殷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保某某、殷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图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粤ICP备19104741号-1|论坛圈

GMT+8, 2024-4-26 08:42 , Processed in 0.225088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