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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交通] 曲靖2辆借来的车相撞,致人死亡,车主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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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4 08:05: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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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0年8月7日13时50分许,被告饶某某向张某某借用号牌为云A8XXX8的小型客车从金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罗平县金圭大道以土村蠡口处与左侧路口驶出由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DLXXX8号小型轿车相撞,巧合的是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也是从李某某处借的(PS:即两车相撞,两司机的车都是借来的)
事故发生后,在云DLXXX8上乘车人施某某、赵某某受伤,后施某某被送往罗平县人民医院医治。施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死亡,死因为颅脑损伤死亡。经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被告陈某某、饶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之后,死者施某某的家属起诉至罗平法院,要求肇事驾驶员、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两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罗平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后认为:两驾驶员对所驾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车主张某某、李某某对损害后果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判决: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85000 元。二、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59897.065元;三、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63397.065元。四、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处于上诉审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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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别人都要担责吗:《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来源:曲靖M平安曲靖 整理编辑:身边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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