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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曲靖一女子与丈夫争吵中居然放起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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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07:44: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口角后,情绪失控放火烧租赁来的房屋。日前,陆良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李某香犯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香与其丈夫唐某昌因家庭琐事在位于陆良县中枢街道某租房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香用铁锤砸坏屋内的电视机、电视柜、茶几及装泡酒的玻璃瓶等物品,掀翻沙发并把装在矿泉水瓶内的汽油泼洒在沙发及地上,用打火机点燃衣服后丢在地上,继而引发屋内起火,致使该出租房部分被损毁,该房内一楼的物品被全部烧毁。
经价格认定,被烧损毁的房屋及物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5428元。该出租房屋系被告人李某香与其丈夫共同从被害人处租凭居住。火灾后,其丈夫唐某昌已对被损毁的房屋修复完善,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香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属家庭矛盾引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具备的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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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放火,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性极大。日常生活中,夫妻难免会因为琐事引发争吵,可以理性、冷静地表达,千万不能把情绪当做武器,在失控的情况下做出违法行为,不要因为冲动而“引火上身”。

文丨张钰婕

编辑丨蔡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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