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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男子对修手机店老板娘心生爱慕!三次盗窃她的贴身衣物!被判处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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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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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09:16: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省曲靖市 移动
caa2f5e04f0c9953e6093274665e1310.jpg b186176e83b966832f6f9d0455d38fa2.jpg 以案释法
2021年1月28日凌晨,田某“逮住了”多次偷盗自己妻子贴身衣服的周某,随即报了警……



[img=172,169] b186176e83b966832f6f9d0455d38fa2.jpg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8日凌晨,正在家中熟睡的田某被自己租住房屋内的异响惊醒,起初以为是自己妻子回家并未多想,当周某的电话铃声响起,田某才意识到不是其妻,遂起身查看,周某见田某从卧室出来便想逃离,慌乱逃离时手机不慎落下被田某捡到。



经查,周某原本在一家煤矿上班,家中已有妻儿,因疫情原因便一直待业在家。某天,周某去维修手机,便对维修店老板娘赵某心生爱慕之情,便臆想着和其在一起,余光扫到赵某所洗衣物晾在店后过道里,便心生邪念想顺手牵羊式地盗走赵某的贴身衣物,经过一番思虑,周某借口上厕所顺走了赵某一件内衣。后心存侥幸地偷盗三次赵某贴身衣服被抓获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余元。
b186176e83b966832f6f9d0455d38fa2.jpg 审理
富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186176e83b966832f6f9d0455d38fa2.jpg 法官提醒
他人衣物看似价值不高,为何会构成犯罪?从法律层面上看,入户偷盗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他人住宅权,同时,严重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此,即便周某偷盗的是他人使用过的衣物,但只要符合入室盗窃的相关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俗话说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能因为价值不高就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更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让自己才开启的人生之旅蒙上阴影。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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