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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800元!曲靖一98年女子竟在外省介绍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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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08:0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Z413号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群,介绍卖淫女王某甲与男青年张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大酒店**房间内卖淫嫖娼,获利2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群,介绍卖淫女刘某某与男青年王某乙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号**号楼**户内卖淫嫖娼,获利6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鉴定意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4.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证人王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相互辨认、证人相互辨认及辨认卖淫嫖娼地点的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图文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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